文/周上智
街友難以脫離流浪的根本原因:多重困境交織的絕境
在人們的想像裡,脫離街頭似乎很簡單,只要找到一份工作、租到一間房子,就能重新開始。然而,真實的情況卻複雜得多。
許多無家者不只是缺乏住所,他們同時被一連串交錯的問題困住,這些問題彼此糾纏、互相加重,就像陷在流沙裡,一旦陷落,就很難再靠單一資源脫困。在無家盟的觀察之中,一個人只要流浪加上下述兩種以上的困境,基本上就陷入了難以脫離的絕境之中。
這樣的絕境體現在他們幾乎成為社會福利的邊緣人,許多資源碰到無家者的身份都退避三舍,只能看著這群人的狀態在街頭日漸惡化,或許是因為身體狀況被強制送醫然後安置在機構,或者是反覆捲入司法案件進出監獄。僅有少部分幸運的人能撐到65歲,被低收及中低收接住,否則仍然得留在街頭過著沒有盡頭的餐風露宿。
這樣的困境是因為現階段缺乏一個跨專業的整合制度來協助他們,居住是最重要的,但不只是居住,我們還需要更多應對這個困境的資源和法律,讓在街頭的人們真正擁有重新開始的機會,去保障最為基本的居住和生活條件。
以下是我們在街頭生活的人們身上,看到的五大困境:

心智障礙與精神疾病者難以融入社會
在街頭的人們有時候看起來像是不願意溝通,故意在製造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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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些人從小就因為心智障礙而缺乏特殊教育與生活技能訓練,對制度與社會規則的理解有限,常常在面對現實時顯得無所適從;也有人罹患精神疾病,使得認知與現實之間出現落差,無法穩定工作或維持生活秩序。漠然的表面下,其實是長期遭遇拒絕與排斥,讓他們失去自信,逐漸與社會疏離和脫節,退縮到不願與外界互動的狀態。
債務讓人難以就業
債務是另一道高牆,有人因為捲入詐騙事件、健保費積欠,或過去的借貸而背上負債。
為了躲避追討,他們不敢使用戶頭、不敢進入正規職場,因為正常領薪水可能被強制執行,反而什麼都得不到。這樣的壓力,讓他們只能在低薪、不穩定、甚至是現金計酬的工作中徘徊,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而持續在不穩定的工作和身體病痛中惡性循環,陷入一個無法離開的泥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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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問題常讓人重回原點
在街頭的人們,在有心人士眼中是低成本又隨手可拋的資源。
當生活中處處充滿的困窘和無奈,只要眼前有個兩三千元,無家者就可能借出自己的重要證件和資料,因此捲入人頭帳戶或其他非法事件。一旦涉及刑案,會使得重建生活的進度直接歸零,很多時候也因為繳不起罰金,選擇直接進去服刑。
即使曾經好不容易找到工作、租到房子,也可能因通緝或龐大債務而瞬間失去一切。出獄了也只能回到街頭,再重頭來過一次。
長期露宿使身體健康狀況不斷惡化
長期的街頭生活也在身體上留下深刻的痕跡。風吹日曬、睡眠品質不佳與營養不均衡,使得關節、牙齒、皮膚、內臟疾病逐漸累積,血壓、血糖、膽固醇也逐漸攀升。
繳不出健保而無法使用,更讓許多人只能靠止痛藥或簡單包紮勉強度日,小病拖成大病的情況比比皆是。
除此之外,有些藥物需要冷藏保存,例如控制血糖的胰島素,但露宿街頭的無家者去哪裡找到冰箱呢?又或是許多關節炎的惡化,找不到一張可以好好讓身體安放修復的床鋪。
當最基本的生活條件都成了奢侈時,維持身體不要惡化就已經是極為不易的挑戰。
缺少現代化基礎必要資源
這些社會中習以為常的基礎條件對無家者來說並不容易:
行李家當沒有安全放置點,使得重要證件和物品經常遺失,陷入一次又一次的補辦與等待。沒有手機,找工作、聯絡家人或社工都困難。沒有洗澡與洗衣的地方,衛生條件惡化,也更容易被社會排斥,出入公共場合都被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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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困境加上居住脆弱都會使困境再次惡化。
沒有穩定住所的生活更加不穩定。街頭不但缺乏安全感,也很難規劃未來。房東往往不願意將房子租沒有穩定收入或無擔保人的人,即使偶爾有機會租到房子,也可能因為突如其來的變故而再次被迫回到街頭。這些困境在時間的推移中彼此疊加,使得脫離街頭變得幾乎不可能。
然而,台灣現行的社會救助制度,往往是在一個人已經長期流浪、狀況非常嚴重時才開始介入。到那時候,這些多重困境早已深植在生活的每個細節裡,光靠短期的救助是無法徹底改變的。

從人權角度來看:街頭不是選擇,而是救助制度的失職
在國際人權規範裡,無家者的處境不是「個人失敗」或「自由選擇」,而是國家未能保障基本人權的結果。《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中,至少有四個面向跟台灣的街頭狀況直接相關:
- 居住權(ICESCR 第 11 條 & 一般性意見第 4 號)
聯合國明確指出,每個人都有權利享有適足的住房,不只是有屋頂遮風避雨,還包括安全、可負擔、可持續的生活條件。然而在台灣,無家者往往因為房租門檻、沒有擔保人、信用或債務問題,被排除在租屋市場之外,等於被剝奪了最基本的「居住權」。
- 健康權(ICESCR 第12條 & 一般性意見第14號)
國家有責任確保每個人能獲得可及、可負擔的醫療服務。但長期露宿導致慢性病惡化,藥物無法保存、醫療費用持續積欠,讓無家者的健康權實質上被排除。
- 社會保障權(ICESCR 第 9 條 & 一般性意見第 19 號)
社會保障制度應該接住最弱勢的人群,確保最低生活保障,避免貧窮惡化。台灣現行的社會救助法,卻常因戶籍綁定、家戶合計、虛擬收入,讓無家者難以取得低收、中低收資格,只能「等到老、或「身心障礙」了才有可能被制度接住。這明顯違反了「救助應涵蓋最邊緣化的人」的精神。
- 免於歧視與污名(ICESCR 第 2 條 & 一般性意見第 20 號)
國家必須確保所有人能不受歧視地享有各項權利,但台灣社會長期把無家者視為「不努力」、「有問題的人」,這種結構性的歧視也反映在政策上——缺少針對無家者的專法與支持系統,讓他們持續被排除在福利的夾縫中。
為什麼需要保障無家者人權的法律?
從人權觀點來看,保障無家者的法律,不只是新的政策,而是國家實現人權義務的必要手段:
- 確保「預防居住危機」:失業、繳不出房租時,能先被協助,而不是等到露宿街頭才處理。
- 建立「跨專業支持」:社工、醫療、法律、心理、就業資源要整合,而不是各自為政。現在過度仰賴了個別工作者的連結和投入,缺少制度與系統的支持。
- 回應「人權保障」而非「福利施捨」:無家者不是被動領恩惠的人,而是應該被保障有重新站穩的權利。
生活在街頭並非愛好自由那麼簡單,而是多重因素交織的結果,甚至也可以說是整個社會向下流動的最後一站,使所有困境都雪上加霜,也因此既有的體制難以處理。唯有在制度上正視並回應這種複雜性,才能真正打破他們反覆流轉於街頭、監獄與收容所之間的命運。
下一步:一起「開箱」長期被遺忘的角落
接下來,我們還有兩篇系列文章,將從以下面向,帶您更貼近這些邊緣群體的人權困境:弱勢家庭、弱勢勞動者。邀請您都來看看,喜歡的話也請幫我們分享在您的社群。
期盼更多人關心著兩公約審查,也期盼貧窮議題能進入國際人權委員的視野之中,促進《台灣社會救助法》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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