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杜佩佩
一、社會救助法為什麼要修?
當你陷入經濟困境,你會先向誰求助?是同樣困頓的年邁父母、失聯已久關係淡薄的子女,或是政府?
當你在資源有限的家庭分工中、變化快速的職場需求下,沒有機會累積足夠的學經歷,求職多次被拒,又因身心條件的限制無力負擔勞力密集的工作,你認為打零工維生的自己,一個月收入要達到多少,才算足夠努力?
這些困難的問題,在社會救助法當中,都有政府設定的答案。在第一篇社會救助法懶人包,我們認識了社會救助法的內涵及問題,第二篇則將呈現在現行法規下無法獲得救助的是哪些人,以及包含人生百味在內的民間團體,所推出的民間版社救法修法版本重點。
1. 法定貧窮人口和實際貧窮人口的差異
依社會救助法規範的(中)低收入戶人口計算,根據衛生福利部於2022年的統計,台灣的法定貧窮人口僅2.5%,作為國內唯一的貧窮人口統計。
在OECD於2021年做的調查中,相較於鄰近的東亞國家(日本的貧窮率為15.7%,南韓則是15.3%)比例大幅低於其它國家。

這指出台灣極可能有兩個關鍵問題,第一個是台灣沒有實際貧窮率,沒有正視實際貧窮人口的存在,第二個是法定貧窮的覆蓋率過低,代表實際陷困、應受協助的人,未能獲得國家充分的支援。明顯偏低的貧窮率背後,代表的不是進步與榮耀。
當人們落入貧窮卻沒有相應的支援,在極有限的選項中,容易做出不被認同、沒有選擇的選擇,像是無法負擔租屋市場的租金,而生活在公共空間或危險違法的居所;飲食與睡眠長期不足且不均,身心健康遭到破壞而反覆進出醫療體系;在多重歧視下,只能進行不穩定且易受剝削的臨時性勞動工作⋯⋯。
沒有選擇的選擇,造成貧窮循環及社會汙名,也造成社會付出更大的代價回應失序行為,這是在社福預算之外,此刻的我們共同承擔的社會成本。
2. 現行社救法問題在哪裡?
在(中)低收入審核時,至少有這三個關卡要突破,包含
1. 家戶所得合計
你的所得需與部份家人共同計算,但有許多人因為與早已沒有往來的家人合併計算收入,而無法申請救助資格。
2. 虛擬所得
在具備勞動力的年齡,如果沒有工作、收入不明或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政府就會設算你有至少基本工資的收入。但對於許多舉牌、派報等非典型勞動的人,收入根本未達基本工資,因此被排除在救助之外。
3. 戶籍地與居住地需一致
申請社會救助資格需要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一致,但是許多在外縣市租屋的人因為無法取得房東同意遷入戶籍,而無法申請到社會救助。
3. 哪些人正在被排除?
① —— 因為家戶合計而被排除的人
申請(中)低收入戶不僅關乎個人狀態,而是一整個家戶共同進行審核,審核是否通過,與政府如何認定家庭範圍有關,以下透過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蒐集的實務案例,呈現可能因家戶人口列計而無法通過審查的情境。

無論實際上是否有扶養事實,現行社救法家庭人口範圍包含配偶、父母子女、同戶籍或共同生活的祖孫等,並將家庭人口的收入財產以「平分」方式計算人均財產。
這樣的法條,並沒有跟上社會的轉變,目前以單身、伴侶或親子為主的核心家庭,已經是臺灣最主要的家庭型態,所有財產都要和家人平均共享的算法也不合常態。

雖扶養義務僅針對我國國民進行規範,然若申請人之直系血親為外國籍人士,在社會救助資格審查上仍會採計,如新移民父母;定居國外已無台灣國籍的兒女。且不論該國經濟概況如何,都將以我國虛擬所得標準進行設算,在事實與法理上皆不合理。
社會中更存在著隱忍受暴、無家者等不受家庭支持的族群,被社會救助體系排除在外。社救法中雖然在第5條第三項規範有9種可排除列計的例外狀況,實際上卻難以認定及含納多元的家庭狀況。
② —— 因為設算虛擬所得而被排除的人
除社救法認定的無工作能力者、失業者外,「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這就是所謂的虛擬所得。
然而這樣的設定將失業想像為個人問題,忽略了就業結構問題。另外非典型勞動的就業型態快速成長,且非典型勞動者的工作收入差異極大,這樣的多元勞動圖像也沒有被現行法規看見。

近年來部分工時、短期、派遣等非典型勞動的工作機會增加,且從事非典型勞動者的收入差異極大。以部分工時來說,有七成以上的人每月收入不到基本工資。
然而收入未達基本工資者,皆會被設算基本工資,政府認為這是「基於工作倫理考量,並為避免部分民眾過度依賴社會福利資源」。

就業市場中存在著對高齡者、貧窮者的歧視,且身心條件要求高,但同時身心障礙者要被認定為無工作能力的條件也相當嚴苛,必須在中度以上,且沒有實際從事工作或有參加相關職業保險;或有身心障礙身份,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工者才會被判定為「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被免除虛擬所得的設算。
加上近年來就業型態的快速改變,失業不只呈現個人就業意願,也反應了就業結構問題。
但現行「失業認定」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據就業保險法認定,認定困難且嚴格,如果不曾就業入保、失業時間過長,都會無法取得失業認定,而仍被設算虛擬所得。
③ —— 因為人籍合一而被排除的人
依據社救法規定,申請(中)低收入戶需向戶籍地政府提出,並在戶籍地擁有合法且真實的居住地。

依現行規範,申請人戶內人口都要實際居住在戶籍地縣市,因此申請人只能向戶籍地提出(中)低收入戶申請,申請後會有相關人員進行訪視確認居住事實,如果沒有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就無法通過審核。
雖然內政部有規定房東不得拒絕租客放戶籍,但實際上有些房東擔心被查稅,不是一開始就說明租客不得放戶籍,不然就是放戶籍就漲房租。許多在外地生活多年的人戶籍都還在從小長大的縣市,導致許多資源和福利都無法使用,尤其是(中)低收入戶的申請上。

包含臨時性工寮、旅宿、網咖、超商、街頭等,皆無法被認定為居住地。
無家者因露宿區域不被認定為合法「居住地」、無法入戶籍,所以不論有沒有生活在戶籍地、有沒有固定露宿地點,都會因為「人籍不合一」,而完全被排除在救助體系中。
二、社會救助法,怎麼修?
為什麼要組成聯盟來修社會救助法?
在服務無家者的過程中,我們常遇見即將流離失所的人,在現有社福體系中卻不符任何受助資格、求助無門;也看見渴望自立脫貧的人,在邁出步伐後瞬間失去社福支持,而反覆掉落回來。人在風險社會中真實陷困,卻因為法規中的假想門檻,使貧窮者無法被社會福利的網托住,從一層層審核中向下掉落。
種種陷入貧窮卻無法獲得救助的現象,讓我們開始思考現行社會救助法的適用性。於是人生百味與社團法人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台灣社區實踐協會、興隆會所社工團隊暨社區走跳小組,共同組成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並提出民間的社會救助法修法版本。
除了回應目前社救法的三大問題外,也從實務經驗發展修法方向,期待透過完善脫貧機制及明訂貧窮者權利,使社會救助更貼近貧困者的自立需求。

修法重點一:放寬不合時宜限制,讓實際陷入困境的人不再被排除

1. 家戶人口應依實際狀況認列
因應核心家庭型態,建議家庭成員範圍為配偶及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一親等」直系血親;依事實排除列計的「539條款」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成立審議委員會,並依訪視事實評估,若有疑義應由主管機關負舉證責任。
2. 戶籍地與居住地脫鉤,戶籍地及居住地皆可申請
為保障無戶籍及不在籍生活者的生存權,應開放申請人可於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提出申請,增加社會福利的可近性。
3. 所得設算應採計申請人自述收入
目前基本工資已逾越財稅資料成為「充分就業的最低門檻」,與實際狀況不符。我們建議未達基本工資的財稅資料,仍應依事實予以採計,在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的狀況下,也應依申請人自述收入核算。
修法重點二:正視貧窮實現自立,社會救助法還需要⋯⋯

▶ 完備居住與就業條件,讓人具備真實脫貧的可能
社會救助法具有「協助其自立」的目的,卻在福利提供過程中設有許多限制,形成脫貧的門檻。為了使社會救助發揮自立脫貧效果,我們提議:
- 建立階梯式脫貧機制:依個案狀況,保留適足生活所需的福利項目;補助金額依增加收入的比例遞減。
- 居住權入法,設立無家者專章:增加「居住支持」為社會救助內容、自住房屋不列入所得。另針對居住弱勢的無家者,增列為本法保障對象、設立無家者專章。
- 增設多元就業之收入免計範圍:依評估開放免計自行求職的收入、不限免計次數,並增列25歲以下未就學者三年內免計收入,避免因完成學業而頓失福利身分。
▶ 讓社會救助成為每個落入貧窮的人都應有的權利
除了法條內容,在實際申請經驗中,我們也看見貧窮者因資料取得不易、歧視與軟性拒絕等阻礙,而無法順利獲得應有的資源,然而目前社救法並未明訂政府對於申請人的告知義務範圍及爭議審議機制。為消除貧窮歧視及保障適足生活。我們主張:
- 納入「消除歧視與排除」、「生存權、居住權、適足生活」等權益概念,從殘補式福利思維調整為基本人權保障。
- 明訂審核過程的告知義務、設立中央層級的爭議處理機制,要求主管機關針對不予核定案件,應主動揭露不予核定理由並告知救濟途徑。
詳細修法細節,歡迎參考民間版社會救助法〈修法草案媒體聲明〉。
三、你可以怎麼支持社會救助法修法?
目前我們已透過范雲立委,將民間團體修法版本送進立法院,並持續透過公聽會、研討會、媒體報導、網路社群貼文等形式進行倡議,邀請大家一起認識現況並參與討論。
防弊的代價不應繼續由最脆弱的貧窮者承擔,而有「社會共識」的走向將能影響制度設計和執行。
所以我們想邀請看見這篇文章的你,分享貼文及你看完貼文的感受。
這麼做有三個對我們來說很重要的意義:讓你的朋友獲得社會救助法的現況和修法資訊、讓政府部門有機會看見民意,以及讓有使用社救法相關經驗的工作者,能感到被理解與支持。比如寫完這篇一點都不懶的懶人包,我感到自由和充滿期盼。
期盼在混亂、碰觸、對話與移動之間,我們都能找到各自的參與位置,在新的平衡到來之前,享受絕望的權利與希望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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